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中
簡字第26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價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9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50元。
二、請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