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再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97年度北再小字
第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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