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8,01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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