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臺灣企銀房屋貸款契約(第18條參照)附卷可稽,且未據被告抗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顯失公平之情形,本院依法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丁○○於民國94年3月29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房屋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借款期間20年,每月一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利率於政府補貼期間(即滯欠日起6個月)依年息2.92%機動計息,於政府不補貼時,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年息2.02%加年息2.07%,即年息4.09%機動計息,並約定被告遲延償還借款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違約之日起,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至94年7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利息及償還本金,尚積欠本金1,283,444元、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丙○○為被告丁○○之連帶保證人,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丁○○於94年3月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丁○○得憑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被告丁○○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以年息17%計付循環利息,並依下列方式收取違約金,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按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6個月計算為限,亦即違約金最多以2,800元為限。詎被告丁○○至94年7月29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12,745元、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屢經催討迄未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1及第22條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丁○○到庭自認(見本院9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積欠借款1,283,444元未為清償,被告丙○○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丁○○積欠信用卡款12,745元未為清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2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編號│本金餘額(新│利息│違約金│││臺幣)├──────┬──────┼─────┬──────┤││││││││││期間│利率│期間│利率│││││(年息)││(年息)│├──┼──────┼──────┼──────┼─────┼──────┤│││自94年7月29│按年息2.92%│自93年8月│按年息0.292││││日起至95年1│計算│30日起至95│%計算││││月28日止││年1月28日││││├──────┼──────┤止│││││自95年1月29│按年息4.09%├─────┼──────┤│││日起至清償日│計算│自95年1月│按年息0.409││1│1,283,444元│止││29日起至95│%計算││││││年2月28日│││││││止││││││├─────┼──────┤│││││自95年3月1│按年息0.818││││││日起至清償│%計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