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7號
原告萬祥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之1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興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