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柒日玖拾伍年度訴字第柒肆零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被告甲○○業於95年3月28日死亡,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啟明法官陳建和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