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 何顏鵬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上訴人 林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全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 何顏鵬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上訴人 林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