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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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埔刑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埔刑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應遠離住居所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為父子,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前妻 羅雪華 為家庭暴力行為,經羅雪華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本院家事法庭於以九十七年度暫家護字第三十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令:㈠甲○○不得對聲請人羅雪華及兩造之子女 陳奎元 、 陳芝元 、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㈡不得對於聲請人羅雪華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行為;㈢應遠離聲請人羅雪華之住所南投縣○里鎮○○路一二0之九號至少三十公尺,期間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核發時起生效(本院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核發九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於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前往南投縣○里鎮○○里○○路一二0之九號(聲請書誤載為南投縣○里鎮○○里○○路一一二之二號,應予更正之),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乙○○致受有右頸部及頭部挫傷等之傷害(傷害部分於偵查中已撤回告訴),以此方式為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部分:㈠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
㈣本院九十七年度暫家護字第三十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一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查被告甲○○係被害人乙○○之父親,甲○○前因對前妻羅
雪華為家庭暴力行為,經羅雪華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由本院家事法庭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暫家護字第三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被告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應遠離聲請人羅雪華位於南投縣○里鎮○○路一二0之九號住處至少三十公尺,雖被告對上開暫時保護令提起抗告,惟業經本院家事法庭駁回,且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核發九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七號、九十八年度家護字第四十四號、九十七年度暫家護抗字第三號及九十八年度暫家護抗字第一號等民事事件卷宗審認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件被告為被害人乙○○之父,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至被害人之住所(即南投縣○里鎮○○里○○路一二0之九號),並以徒手之方式毆打被害人,自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足見被告確有違反保護令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聲請書雖未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相關規定,然該部分犯罪事實業於聲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已載明(雖聲請書就住所地址誤載,惟此部分業經本院更正,如上所述),本院自得予以補充適用。又被告前開行為,雖違反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所禁止之二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應屬單純一罪,仍只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二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參卷附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未警惕,不念父子之情,漠視保護令所為之禁止行為,未遵從遠離被害人住所,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惟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害人亦已撤回傷害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