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佳玲
唐榮宏 被上訴人 黃福建
黃美雀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50號)提起上訴,已于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11月8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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