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六)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㈥字第177號上訴人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於94年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丙○○(長女)、辛○○(長男)、丁○○(次女)、壬○○(三男)、庚○○(四男)、戊○○(三女)、己○○(四女)、 游明偉 、 游明杉 、 游麗真 、 游麗文 (以上四人代位繼承次男 游錦清 ),除丙○○為限定繼承外,其餘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64號、66號、70號、73號、75號、98號、123號、154號、236號卷可稽。
二、茲丙○○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林恩山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