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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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罪(本院原案號:94年度訴字第65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上開所宣告之刑,在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所請求科刑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對本判決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