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李幼綢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 李水木 訴訟代理人 李弘智 被告 李和生
李松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甘金妹 被告 李銘鑑 訴訟代理人 謝美榮 被告 陳玉英
李新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張梅菊 被告 李玉梅
張 李玉英 李蓬源 李少玲 李秉宏 (原名 李招爾 ) 李少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後,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