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李幼綢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 李水木 訴訟代理人 李弘智 被告 李和生
李松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甘金妹 被告 李銘鑑 訴訟代理人 謝美榮 被告 陳玉英
李新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張梅菊 被告 李玉梅
李玉英 李蓬源 李少玲 李秉宏 (原名 李招爾李少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後,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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