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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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吳政諺
被   告  呂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分別向:(一)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眾商銀)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自借款始日起
除依規定免受利息之期間外,利率如附表所示,每月應償付
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
民國94年3月22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欠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金、利息,而大眾商銀業已將系爭現金卡債權讓與訴
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
羅米斯公司再將上開現金卡債權讓與原告。(二)向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使用,依
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
前全數清償,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
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按年息19.71%計付利息。詎被
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9,408元未清償
,幾經催討均未付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連同衍生之循
環信用利息,合計尚欠53,345元;嗣中華商銀業已將上開債
權讓與訴外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
),再經富全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原告催告
被告償還未果。(三)向中華商銀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簽定
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並申領現金卡使用,約定借款
額度最高為5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2年10月24日起至
93年10月23日止為期1年,期滿30日前,雙方如不為反對續
約之意思表示,且往來正常,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1年,不
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
18.25%固定計算,按日計息額度內再動用時,如未依約繳
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則改依年利
率20%計息,詎被告借款動用後自94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
繳款,至94年10月18日止,尚積欠中華商銀如附表編號3所
示本金、利息未為清償,幾經催討均未獲付款。而上開債權
業經中華商銀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
司),復經翊豐公司讓與富全公司,嗣富全公司讓與原告,
並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
、歷史交易明細表、中華商銀信用卡申請書、麥克現金卡申
請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戶籍謄本
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1頁),經本院核閱無訛。又被告
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褘翎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1│50,000元│49,840元│20%│94年4月12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
││││15%│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
│2│53,345元│49,408元│19.71%│94年8月3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
││││15%│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
│3│112,392元│99,972元│20%│94年10月19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
││││15%│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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