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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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俊雄
江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264,283元,應徵裁判費94,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