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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