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8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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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8659號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素禎劉渝薰黃正文黃朝輝劉素芬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黃正文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黃正文已於110年12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黃正文聲請強制執行,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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