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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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或股務代理
公司辦理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
二、被繼承人陳昭珽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被繼承人陳昭珽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陳昭珽之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陳昭珽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