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3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00巷00號1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強制住院,然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出現妄想症狀,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亦有傷害他人及自己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嚴重病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故由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於109年12月19日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90210637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經治療後已於000年0月00日出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顯見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之事由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