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3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00巷00號1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強制住院,然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出現妄想症狀,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亦有傷害他人及自己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為嚴重病人而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故由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於109年12月19日申請強制住院,並經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許可等節,有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0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90210637號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經治療後已於000年0月00日出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顯見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之事由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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