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衛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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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強制住院於○○醫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精神病,有被害妄想、被監視妄想、關係妄想、幻聽等症狀,而有傷害家人及他人之虞,已達嚴重病人程度,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000年0月00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000年0月00日衛部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醫療財團法人○○醫院病歷資料、急診護理過程紀錄、住院護理過程紀錄、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部地區)第00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函覆略以:「病人(即聲請人)使用安非他命超過兩年後出現精神病症狀,尤其半年來惡化厲害,被害妄想(有人要害他)被監視妄想(有人用電視電話監控)、關係妄想(有人跟蹤)、幻聽(牆壁有人在敲,病人會拿棍子去敲確認),覺家人與外人串通監控自己,情緒常激躁暴怒,因妄想而破壞家中電視、電線。確定家人與外人串通要害自己,且覺母親在自己食物下藥,故對家人威脅,口語恐嚇,尋找家中磨刀器,向家人表示要把姐姐、兒子弄得很慘…等,因症狀干擾嚴重,由母親報警送醫至急診,評估後轉精神科住院,本於住院時自己簽名住院,但後要求出院,評估症狀仍嚴重,故解釋(強制住院法規)後,在病人考慮後,於000年0月00日轉強制住院身份,於000年0月00日通過審核,期間因症狀嚴重,故予二線足量抗精神病藥物及一線鎮靜劑治療,精神病症狀(幻覺、妄想)稍有緩解,但仍認定過去被跟蹤、被監視為真,故建議目前仍持續治療配合長效針施打、職能復健、團體心理治療,協助病人儘快恢復,但宜長期治療。」等語,亦有該院以000年0月00日(000)奇醫字第0000號函所檢送之病情摘要1件、病歷資料影本1件在卷可憑。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