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四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宜武 訴訟代理人馮湘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玖佰貳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