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王東山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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