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建良 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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