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五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庚○○丙○○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被告戊○○
丁○○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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