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6年2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