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未將「無擔保還款計劃書」內載美商花旗銀行列於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
⒉請補正有聲請人簽名之更生聲請狀及保全聲請狀。
⒊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載聲請人對「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捷元股份有限公司」、「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安每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馥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及財產交易,請提出股票買賣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並說明交易後資金流向。
⒋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及97年1月至4月薪資證明文件。⒌配偶 陳炳宏 及受扶養人 陳品劭王順調王黃英珠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依法應分擔王順調、王黃英珠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路○○○巷○弄○○
號、高雄縣阿蓮鄉玉庫村玉庫33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其坐落之土地最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⒓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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