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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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嘉美塗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5,1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