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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