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六九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游雅婷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三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灣土地銀行台北分│台灣土地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陸拾柒萬伍仟柒佰參 │AI一二八八0八││││行│行││拾元│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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