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陳東鴻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烏來妙心寺之董事長代理人 王慧娟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烏來妙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烏來妙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烏來妙心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縣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五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七冊、第一七頁第二四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財產總額增加,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舉行九十二年度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烏來妙心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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