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陸子宜 法定代理人 陸俊銘 法定代理人 楊繡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翊柔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