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許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云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被繼承人 鄭仁義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