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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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指定辯護人賴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80號、第1481號、第1482號、第214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子彈等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9日予以羈押。
三、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執十字第2018執行指揮書指揮其自113年6月14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嘉義地檢署113年6月14日嘉檢松十113執2018字第1139018268號函1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在卷可參。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本案避免被告逃亡之羈押目的,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6月14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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