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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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吳怡君 被告 鄭璞如 (即 林均煜 之繼承人)
林曉繁 (即林均煜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均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00,000元、美金317,450元,依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7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664,759元(計算式:14,800,000元+〈美金317,450元×31.075〉=24,664,759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9,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