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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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陳彥光 相對人 楊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2022)京0101民初14141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彥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大陸地區人民之相對人楊曦(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2022)京0101民初14141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36974、036975號證明書、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4141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23)京長安台證字第300、301號公證書、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離婚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公證書及證明書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在卷足稽,堪信上開判決書、證明書為真正。而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臺灣地區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其判決內容則以:「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現楊曦起訴要求離婚,陳彥光表示同意,足以證實雙方感情已破裂,本院對於楊曦離婚之訴訟請求予以准許。」。按上開判決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無違背臺灣地區法律相關規定。故上開大陸地區之判決,與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提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