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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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 林振忠 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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