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睿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