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55號
原   告  曾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意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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