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萬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面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施以言詞侮辱,侵
害警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其藐視國家公務員正當執行工權
力之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