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冼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速偵字第7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冼國雄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冼國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詎猶未戒慎
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犯行,誠值非難,考量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竊財物價值、本案所生危害,暨
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
,其於犯罪後仍於警詢中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
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財物
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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