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5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徐春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14日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5824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春發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春發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1月7日晚間10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1樓前。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證據: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查獲現場及強力膠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應依該條論處。審
酌被移送人違序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素行、
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所使用之強力膠,並無相關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無從認定有無扣押或是否滅失,
爰不諭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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