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90號
原   告  王祖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哲發支付命令,
惟林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
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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