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儒林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洪玉燕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