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77號
原   告 儒林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洪玉燕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份,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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