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馬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金仲
代 理 人 廖頌熙 律師
相 對 人 許林改
許高明
許高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專用委
任狀、民事起訴狀、澎湖縣湖西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為
證,經本院核閱無誤。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