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靖惠
被   告  余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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