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茲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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