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唐照明~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