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增輝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暨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被告乙○○及丁○○於該案件中,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認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並無足生損害於原告,所妨害者係為社會公共信用,是本件原告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榮家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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