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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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42號
原   告  凌玉科
訴訟代理人  凌桂芳
被   告 蒙特利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 北簡 字第 9942 號裁定(105.08.16)[撤回]
  •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 北簡 字第 9942 號裁定(105.10.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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