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方耀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捌萬貳仟零壹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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