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
       邱煥文
被   告  金廣豐 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如原告書狀附表所示
之利息。嗣於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如
主文第1項聲明,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
系爭支票2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
,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支票2紙係簽發予訴外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
公司,作為105年4、5月所簽訂之經銷合約預付款,因該公
司未按合約義務履行交貨事宜,故被告自有權不支付系爭票
款之權利,又系爭支票2紙發票人欄印章是被告蓋的,並將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刪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持有系爭支票2紙,於屆期為付款提示未獲付款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
證。被告則對於系爭票據上之印文之真正俱不爭執(見本院
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按:
(一)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3條、第
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規定。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
,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
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
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
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
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即
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務
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
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經查,本件被告既陳稱系爭支票2紙
係其簽發予訴外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105年4、5
月所簽訂之經銷合預付款乙節,亦為原告所不爭,足見原告
與被告間非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
不得執其與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關係即中堃窯業股
份有限公司未按合約義務履行交貨事宜對抗原告,被告上開
所辯,尚難憑採。是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
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系爭支票2紙之發票
人責任,洵屬有據,自屬可採。
(二)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簽發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而不獲付款,如前所述,則
被告自應依系爭支票2紙所載之文義負擔票據責任。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0元,及
分別按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即利息│
│││││││起算日│
├─┼─────┼────┼───┼───┼───┼───┤
│1│HA0000000│一百萬元│金廣豐│第一銀│105年│105年│
││││建材有│行雙園│04月│05月│
││││限公司│分行│30日│03日│
││││││││
├─┼─────┼────┼───┼───┼───┼───┤
│2│HA0000000│一百萬元│金廣豐│第一銀│105年│105年│
││││建材有│行雙園│05月│05月│
││││限公司│分行│31日│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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